三亚出台扶持会展“新政”: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作者:佳鑫传播 发布时间:2018-10-12

日前,《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三亚市七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对适用范围、扶持标准与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由三亚市商务会展局认定的三亚重点培育举办、每届展览展位数量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前三届将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100万元。

 

  附《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三亚市会展经济的发展,支持在三亚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议、展览和商务会奖等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局单独列支,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商务会展局根据会展业发展中期规划,建立年度重点会展项目库,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组织会展项目资金申报,对会展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商务会展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会同商务会展局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对会展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拨付资金。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一)在三亚市举办的具有一定国内外影响力和发展潜力,并对本地消费具有拉动作用的会展活动(含会议、展览、商务会奖等)。重点扶持旅游业、新兴科技、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医疗健康、商贸物流、海洋产业、高端消费、互联网、现代金融、文化教育等十个主题的会展活动。

 

  (二)引进三亚的国际、国内重大会展项目或落户三亚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展活动。

 

  (三)社会资本在三亚投资建设的展馆项目及现有展馆设施的维护。

 

  (四)开展本市会展业对外宣传推介、政策研究、标准制订、人才培育、统计分析、项目评估、专业咨询、资质评审以及国际认证等基础工作。

 

  第三章扶持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对会议类项目的挟持,按照以下标准及条件执行:

 

  (一)国内会议标准

 

  1.参会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其中省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80%,会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会议安排在五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的,给予会议补贴金额5万元。

 

  2.参会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其中省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80%,会期在�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会议安排在五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的,给予会议补贴金额15万元。

 

  3.参会人数在3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其中省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80%,会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会议安排在五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2准的宾馆)的,给予会议补贴金额30万元。

 

  4.参会人数在5000人(含)以上,其中省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80%,会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会议安排在五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的,给予会议补贴金额50万元。

 

  (二)国际会议标准

 

  参会人数在200人(含)以上,会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其中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参会人数在25%(含)以上的非政府补助的各类论坛、学术研讨会、洽谈会、专题会议、年会等国际性会议,会议安排在五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给予会议补贴金额30万元。

 

  第六条对展览项目的挟持,按照以下标准及条件执行:

 

  (一)培育类展览项目

 

  由市商务会展局认定的本市重点培育举办的展览,每届展览展位数量在2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与展览区无关的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不在标准展位计算范围,下同)以上,前三届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100万元,后三届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届。

 

  (二)引进类展览项目

 

  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企业、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展览项目,引进本市举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展览项目,展览项目符合本省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市旅游、农业、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高度融合且具有带动作用的展览项目,实际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300个,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50万元。为鼓励扩大规模,在连续举办的届数内,以第—届在三亚举办的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给予5万元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在国内外举办的流动性展览项目,实际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500个,给予每届展览补贴金额30万元。

 

  3.由世界500强企业组织举办,或国外参展商比例不低于35%的国际性展览,除按以上标准补贴外,另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线上展会奖励

 

  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依托自办的实体展会,建立相应的线上展会,每届给予5万元的奖励,最多奖励不得超过三届。

 

  (四)展馆运营项目

 

  1.对年度举办10场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展览的场馆运营方予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经三亚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对社会资本在三亚投资建设的展馆及现有展馆,每年度按照展馆实际展区面积给予展馆设施维护及修缮补贴。展馆设施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补贴;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每年15万元的补贴。

 

  (五)外地参展补贴

 

  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自费参加由市政府组织参展的国内展会,给予每个展位3000元补贴,参加市政府组织参展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10000元补贴。

 

  (六)省外办展补贴

 

  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经由市政府会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省外组织和举办展会的,视同在省内举办展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七)支持条件和核定要求

 

  在本市培育举办、引进、落户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展览项目,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核定和补贴:

 

  1.展览主题和内容应符合本省市产业发展方向,能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

 

  3.—个展览会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4.对同期举办,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

 

  5.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商品展销会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车展等展览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6.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等不适合在室内展馆举办的,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7.申请展览补贴的展期在3天(含3天,不包括布展与撤展时间)以上。

 

  第七条其他扶持事项

 

  (一)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本市会展企业或通过UFI认证的本市展览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加入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AA)等其它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行业协会的本市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重大会展项目扶持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会展项目纳入重大会展项目进行挟持:

 

  1.本市重点培育的专业性展览,或本市重点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规模较大,且对行业有引领作用的专业展览。

 

  2.由政府直接申办、主办或确定支持的大型会展项目。

 

  3.由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举办,或参会人员中有行业领袖或学术权威(如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国际性会展项目和高端学术会议。

 

  由市商务会展局牵头建立三亚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隹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各产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市商务会展局牵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促进我市会展业品牌建设有关问题,讨论对重大会展项目和会展场馆扶持金额,会议采取“一事—议”和协商—致原则,形成评估建议和结果,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安排相应项目的专项挟持资金。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市级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为在三亚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社团组织或事业单位。

 

  (二)同—会展项目只能由项目相关组织单位(包括主办方、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三)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具各申请资格。

 

  (五)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挟持办法由市商务会展局负责解释,各项奖励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市商务会展局另行制定。

 

  (二)包含会议和展览活动的同一会展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议和展览相关标准分别申请相应奖励。

 

  (三)如同一会展项目已获得省级或三亚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或由政府出资主办,则不得通过本办法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其他补贴。

 

  (四)本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金额均为税前。

 

  (五)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申报并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六)未按市商务会展局统计要求,拒不报送会展统计数据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不予享受省、市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取消参与三亚市主办的各类展会投标资格。

 

  (七)本办法适用的会展活动只包括会议、展览和商务会奖节庆、赛事、演艺等活动应向文体、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八)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11月8日发布的《三亚市加快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同时废止。